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洛阳离婚律师——丈夫实施家暴,律师帮助妻子维护权益

作者:蓝锐离婚团队  更新时间 : 2021-01-21  浏览量:492

一、关键词

离婚纠纷,丈夫涉嫌家暴,起诉离婚

二、裁判要旨

丈夫婚内与他人同居并实施家庭暴力的,妻子有权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。

三、案情简介

2006年3月,张女士与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,婚后张女士为生育子女多次接受手术,未能如愿。王先生婚后出轨他人并多次对张女士实施家庭暴力,张女士三次报警。

四、法院裁判

一审法院判决准张女士与王先生离婚,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分得40%,张女士分得60%,王先生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赔偿3万。

五、律师点评

洛阳离婚律师团队|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: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,有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《民法典》第八十六条规定,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“损害赔偿”,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。本案中,王先生婚内与他人同居,对张女士实施家庭暴力,报警三次以上,并有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,一审法院结合案件情况,判决王先生分得夫妻共同财产40%,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3万元。

律师提示:家庭暴力一次或者无数次,作为女性面对家庭暴力一定反抗,及时寻求家人帮助,必要时报警处理,也可到当地居委会寻求帮助,坚决与家庭暴力斗争到底。

声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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